(2017)京0113执4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帅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帅,赵梦,刘金宇,盖琳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461号申请执行人张帅,男,199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赵梦,女,198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金宇,男,198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盖琳娜,女,198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帅、赵梦与被执行人刘金宇、盖琳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72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金宇、盖琳娜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帅、赵梦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刘金宇、盖琳娜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帅、赵梦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刘金宇、盖琳娜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72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维审判员 王小丽审判员 刘怀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咏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