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2民初64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邵克勤与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克勤,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6407号原告:邵克勤,男,195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济南市天桥区。委托代理人:于升龙,山东国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继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彬,女,该单位员工。委托代理人:张林林,女,该单位员工。原告邵克勤与被告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三联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春晓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于吉平、郭小云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克勤及委托代理人于升龙,被告山东三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林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邵克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山东三联公司为邵克勤安排工作岗位;2.山东三联公司为邵克勤补发生活保障金至上岗为止,合计10万元;3.山东三联公司为邵克勤补齐各项社会保险。事实和理由:邵克勤于1987年10月由济南文化用品批发公司调入山东三联公司工作,初始在三联商社,第二年调入工业供销科。由于经常出发积劳成疾,身体一直不佳。去医院诊疗,医生一直建议休息。后经山东三联公司医务室医生签字准许,在家休息。几经反复,断断续续工作休息数年。约在1995年左右休完病假后去单位上班,告知去人事部门报到,在山东三联公司人事部门又被告知,由于单位岗位已满,领导要求其要么联系其他单位调出,要么继续在家待岗。邵克勤无能力联系到单位调离,只好在家待岗至今。今年,邵克勤临近退休,一查保险,才发现山东三联公司竟多年未给邵克勤交纳社会保险金,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故此邵克勤曾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查清并确认了邵克勤与山东三联公司之间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却根据所谓“仲裁时效”只确认了双方一年的劳动关系。邵克勤不服,依法提起了诉讼,但因邵克勤年老,遗失了开庭传票,造成该案被按自动撤诉处理。故再次起诉,请求贵院依法裁判。山东三联公司辩称:1.邵克勤要求山东三联公司为其补齐各项社会保险诉讼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请求予以驳回;2.我公司人事部门未找到邵克勤的任何信息,请求邵克勤就其主张予以举证。另外,邵克勤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时效,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邵克勤于2016年3月24日向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邵克勤提出的仲裁请求与本案的诉讼请求一致。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济劳人仲案[2016]第14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确认邵克勤与山东三联公司之间自2015年3月25日至2016年3月24日存在劳动关系;2.山东三联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邵克勤支付基本生活费13440元;3.驳回邵克勤其他仲裁请求。邵克勤对该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2016年8月16日,邵克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2016)鲁0102民初36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邵克勤按撤诉处理。邵克勤于2016年9月28日签收该民事裁定书。2016年10月10日,邵克勤再次依据济劳人仲案[2016]第144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与仲裁请求一致。因(2016)鲁0102民初3691号案件按撤诉处理,邵克勤再次起诉,已超过仲裁裁决十五日的法定起诉期间,故对邵克勤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邵克勤对被告济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春晓人民陪审员 于吉平人民陪审员 郭小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