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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6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夏银林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超,夏银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6刑初101号自诉人张国超,男,198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光山县。农民。被告人夏银林,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潢川县。农民。自诉人张国超以被告人夏银林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夏银林自动履行了本院于2016年4月17日下达的(2016)豫1526民初5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自诉人张国超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张国超在本案判决宣告前,自愿撤回对被告人夏银林的控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张国超撤回对被告人夏银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程 有 林审判员 吴   瑾审判员 肖 艳 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欢(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