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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民初38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沈彦山与河北中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河间分公司、吉林省速达救援服务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彦山,河北中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河间分公司,吉林省速达救援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民初3836号原告:沈彦山,男,198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告:河北中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河间分公司,住所地河间市城苑东路北侧。被告:吉林省速达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扬州街2000号312室。原告沈彦山与被告河北中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河间分公司、吉林省速达救援服务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沈彦山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彦山撤诉。案件受理费741元,由原告沈彦山负担。审判员  石宝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艳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