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民初38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沈彦山与河北中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河间分公司、吉林省速达救援服务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彦山,河北中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河间分公司,吉林省速达救援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民初3836号原告:沈彦山,男,198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告:河北中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河间分公司,住所地河间市城苑东路北侧。被告:吉林省速达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扬州街2000号312室。原告沈彦山与被告河北中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河间分公司、吉林省速达救援服务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沈彦山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彦山撤诉。案件受理费741元,由原告沈彦山负担。审判员 石宝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艳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