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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4执6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程跃飞与张振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跃飞,张振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4执621号申请执行人:程跃飞,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张振邦,男,198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跃飞与被执行人张振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振邦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程跃飞于2017年10月12号向本院提出撤销(2017)鄂1224执621号案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224执6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劲松审判员  徐 明审判员  徐永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