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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执17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薛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177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被执行人薛某某,男。被执行人孙某某,男。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薛某某、孙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依法作出(2016)陕0824民初461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薛某某所有的位于靖边县张家畔镇交警队家属楼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017457)、冻结了被执行人薛某某独资设立的靖边县富程工贸有限公司在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公司第二采气厂的工程款30万元。现本院正在依法处置被执行人薛某某所有的位于靖边县张家畔镇交警队家属楼的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4执17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闫 平执行员 聂 燕执行员 方仲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