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2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毛冠朝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冠朝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282刑初537号公诉机关灵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冠朝,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灵宝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16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灵宝市人民检察院以三灵检公诉刑诉[2017]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冠朝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冠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15日晚8时许,被告人毛冠朝驾驶豫M×××××号小型轿车沿灵宝市苏村乡至苏村段家洼村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芦家沟路段处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何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被告人毛冠朝受伤,何某某所驾车辆乘车人李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毛冠朝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系胸、腹腔脏器破裂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毛冠朝主动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配合被害人家属将被害人李某送至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在医院救治期间被害人家属拨打110电话报警,被告人毛冠朝在医院等候民警到场处理。案发后,被告人毛冠朝支付被害人李某家属丧葬费2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毛冠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何某1、何某2的证言,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血醇检验鉴定意见书,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破案报告、120指挥调度受理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毛冠朝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毛冠朝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毛冠朝犯罪以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毛冠朝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6日起至2018年6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李振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韩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