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5执22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黄启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启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2217号移送执行人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黄启强,男,汉族,1981年9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川0115刑初247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受理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刑庭申请执行黄启强贩卖毒品罪一案。执行标的6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工商银行2136元存单一张未启用,已���行冻结,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6000元,已执行到位4000元,被执行人黄启强尚欠移送执行人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刑庭4000元。二、终结(2017)川0115刑初247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江雨霏人民陪审员 薛德荣人民陪审员 宋水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肖 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