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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3民初7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姜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3民初710号原告:姜某,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华容区,委托代理人:姜嘉文,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吕某,女,1989年7月1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华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审判员  郭晓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廖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