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3民初7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姜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3民初710号原告:姜某,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华容区,委托代理人:姜嘉文,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吕某,女,1989年7月1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华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审判员 郭晓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廖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