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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02民初19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王键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王键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02民初1919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6698517。法定代表人:黎晓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王键,男,1991年3月11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现住贵州省福泉市。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键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天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匀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