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执异2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江西瑞晶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新余远东纺织有限公司,江西瑞安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异253号申请执行人: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6层)。法定代表人:朱金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雨,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竟一,男,1982年7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江西瑞晶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下村工业基地。法定代表人:曹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群荣,男,1983年12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新余远东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区东兴北路。法定代表人:蔡长春,董事长。第三人:江西瑞安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下村工业基地大一路22号。法定代表人:曹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群荣,男,1983年12月2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与江西瑞晶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晶公司)、新余远东纺织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信达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江西瑞安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安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听证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信达公司称,被执行人瑞晶公司于2016年12月21日分立为瑞晶公司与瑞安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现申请追加瑞安公司为被执行人。瑞晶公司、瑞安公司共同辩称,对信达公司所述事实予以认可,但不同意追加瑞安公司为被执行人。瑞晶公司分立公告中承诺瑞安公司对瑞晶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论是否将瑞安公司列为被执行人都会偿还债务,公司对债务是认可的。且瑞晶公司一直在履行法定义务。经查,本院受理的信达公司申请执行瑞晶公司、新余远东纺织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15)二中执字第516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债务。另查,2016年9月21日,瑞晶公司召开股东会,同意该公司以派生式分立形式实施重组。2016年9月30日,瑞晶公司在《新法制报》刊登分立公告,载明瑞晶公司拟通过存续分立的方式分立为瑞晶公司和瑞安公司。2016年11月19日,瑞晶公司与瑞安公司签订《分立协议》,其中明确分立完成后,瑞晶公司的所有资产及负债将由分立后双方承继。2016年12月21日,瑞安公司注册成立。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分立后新设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瑞晶公司分立为瑞晶公司与瑞安公司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瑞安公司作为新设立的法人,应对瑞晶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信达公司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江西瑞安新能源有限公司为本院(2015)二中执字第516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对江西瑞晶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本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奕良审判员 曾小华审判员 侯成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龙泽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