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56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刘美霞与郭双科、杨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美霞,郭双科,杨素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5601号原告:刘美霞,女,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委托代理人:尚家霖,河南同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双科,男,1970���8月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杨素红,女,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原告刘美霞与被告郭双科、杨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己审理终结。原告刘美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借款22000元及利息528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做保险业务时认识了被告,被告在买保险和做生意时向原告借款共计32000元。2014年2月份,被告向原告偿还10000元,2015年5月10日被告向原告打了欠条22000元。原告自2015年10月10日以来一向两被告追要借款,但始终没有结果,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本院认为:原告刘美霞诉求被告郭双科、杨素红偿还借款,但不能提供被告郭双科的准确送达地址,导致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且不能提供被告��双科新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美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1元,退还原告刘美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敬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娄瞻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