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3执23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口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口支行,奉化市正伟五金厂,楼志伟,张莉,奉化市恒锘贸易有限公司,傅辉辉,吕娜,邬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3执23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口支行,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溪口镇中兴中路38号。负责人:吕春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奉化市正伟五金厂,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锦屏街道西圃村。投资人:楼志伟,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楼志伟,男,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被执行人张莉,女,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被执行人奉化市恒锘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锦屏街道大成路287号。法定代表人:傅辉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傅辉辉,女,198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被执行人吕娜,女,197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被执行人邬黎波,男,197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傅辉辉在奉化市恒诺贸易有限公司的股权,但难以处置。经向银行、房管、国土、车管、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于2017年8月14日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对本院告知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异议。截止2017年10月27日,被执行人奉化市正伟五金厂应当清偿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口支行借款4998187.26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楼志伟、张莉、奉化市恒诺贸易有限公司、傅辉辉、吕娜、邬黎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诉讼费52406元、执行费56404元,由上述被执行人共同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违反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李水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梅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