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5民初90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雅琴与被告沈阳市皇姑区房产局、沈阳市皇姑区第二房产经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雅琴,沈阳市皇姑区第二房产经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9001号原告:王雅琴。委托诉讼代理人:牟福娥、曲惠林。被告:沈阳市皇姑区房产局。法定代表人:杨凤翔。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培方。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英俭。被告:沈阳市皇姑区第二房产经理公司。法定代表人:秦玉平。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培方、崔东歌。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雅琴与被告沈阳市皇姑区房产局、沈阳市皇姑区第二房产经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雅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1元,减半收取310.5元,由原告王雅琴承担,退还王雅琴310.5元。审判员 王 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春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