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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2民终12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海南分院工程建设指挥部与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海南分院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海南分院工程建设指挥部,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海南分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2民终12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海南分院工程建设指挥部,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林旺镇江林村。负责人:黄健,该指挥部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开丽,女,该指挥部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广东广和(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古城中路88号。法定代表人:姜威,该公司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川,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陶,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海南分院,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林旺镇江林村。负责人:吕吉云,该分院院长。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海南分院工程建设指挥部(简称海南分院指挥部)因与被上诉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简称通力公司)、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海南分院(简称海南分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6)琼0271民初7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1.本案中,通力公司分别就三个不同区域与三个不同总承包人签订三个独立的《分包合同协议书》:就海南分院服务保障区电梯Ⅱ标段采购及安装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简称中建二局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协议书》;就疗养区电梯Ⅱ标段采购及安装与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简称建工四建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协议书》;就医疗区电梯Ⅱ标段采购及安装与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城建集团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协议书》。业主方海南分院指挥部作为见证人在上述三个《分包合同协议书》上盖章。合同中均约定由各总承包人向业主申请付款获批准后,业主再向通力公司付款。中建二局公司、建工四建公司、城建集团公司均与通力公司是直接的合同相对人,通力公司诉求电梯尾款,涉及到中建二局公司、建工四建公司、城建集团公司的结算利益,案件处理结果同该三家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当追加该三家公司参加诉讼。2.本案系电梯的采购安装发生的法律纠纷,应定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案由定为承揽合同不当,予以纠正。综上,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6)琼0271民初7577号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海南分院工程建设指挥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769元予以退回。审判长王晓艳审判员陈德雄审判员  李柔翰0oqikxaltzlpcaud6t案件唯一码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王声蓉书记员郁四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