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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87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曾尚明诉被告杨进碧及第三人四川蜀南建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尚明,杨进碧,四川蜀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8726号之一原告:曾尚明,男,汉族,1975年10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梓潼县。委托代理人:赵明月、曾云雁,系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进碧,女,汉族,1980年8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第三人:四川蜀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谢勇。原告曾尚明与被告杨进碧、第三人四川蜀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后,原告曾尚明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尚明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尚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曾尚明负担。审 判 长  赵 阳人民陪审员  雷文慧人民陪审员  郑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谨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