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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1民初17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胡绍伟与付香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绍伟,付香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1707号原告:胡绍伟,男,196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梅河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贵基,吉林方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香兰,女,1956年3月4日出生,满族,现住梅河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启生,吉林金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绍伟与被告付香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胡绍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三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4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胡绍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毕明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峻名—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