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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8民初34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杨松、王亚洲等与田什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松,王亚洲,方可,田什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8民初3471号原告杨松,男,1983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原告王亚洲,男,1990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原告方可,男,1986年3月12日生,汉族,住。被告田什成,男,1970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松、王亚洲、方可与被告田什成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松、王亚洲、方可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松、王亚洲、方可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杨松、王亚洲、方可承担。。审判员  刘子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