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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23民初19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潘明强与吕孝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明强,吕孝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23民初1952号原告:潘明强,男,197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康平县。被告:吕孝雨,男,农民,住了事康平县。原告潘明强与被告吕孝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潘明强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潘明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明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潘明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馨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沈雨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