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执19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林洪波、陈剑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洪波,陈剑平,林常倩,林志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22执1975号申请执行人林洪波,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被执行人陈剑平,男,197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仙游县。被执行人林常倩,女,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仙游县。被执行人林志建,男,197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仙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洪波与被执行人陈剑平、林常倩、林志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闽0322民初5640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5月24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剑平、林常倩、林志建即日偿还给申请执行人林洪波借款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加倍偿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多次对被执行人陈剑平、林常倩、林志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拥有等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剑平、林常倩、林志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财产调查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322民初564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炜代理审判员 胡志铿代理审判员 阮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振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