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2民初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2民初1021号原告: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洞山迎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66871707D。法定代表人:金克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朝文,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广宪,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汉族,住淮南市大通区,身份证号码不详。原告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书经本院审查批准立案后,在法定期限内不来院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宏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文波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