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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3执10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奔龙支行与刘敏、刘春良、王林娇金融借款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奔龙支行,刘敏,刘春良,王林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3执10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奔龙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被执行人刘敏,男,198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攸县菜花坪镇。被执行人刘春良,男,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菜花坪镇菜。被执行人王林娇,女,196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菜花坪镇。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奔龙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敏、刘春良、王林娇金融借款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香兰审判员  胡 艳审判员  朱光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谭文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