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70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国才与李加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才,李加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7004号原告:李国才,男,194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李加喜,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原告李国才诉被告李加喜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李国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药费、护理费、伙食费、营养费、差旅费合计12109.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在2017年7月2日15时许,在宿州市埇桥区三十处菜市街北头原告和被告因为琐事发生纠纷,当时被告李加喜对原告实施殴打,导致原告住皖北煤电集团总医院8天,原告出院后,多次找被告索要医药费及其他费用,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医药费、护理费、伙食费、营养费、差旅费合计12109.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受理后,在送达中发现被告住址不详,原告未更改补充,也未能提供被告正确的住址,故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国才的起诉。如不服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单翠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