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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行终1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治发与奉节县公安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治发,奉节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2行终1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治发,男,生于1969年11月16日,汉族,重庆市奉节县人,住重庆市奉节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奉节县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永安路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60086581494。法定代表人张永,局长。上诉人张治发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奉节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6行初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了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经审理查明,原告在2015年9月28日通过邮局挂号信向被告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被告公开关于张治发寻衅滋事一案的《立案决定书》。被告在2015年10月2日收到申请后,没有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2015年9月14日,奉节县公安局对张治发寻衅滋事案,因张治发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其监视居住。同年11月2日,张治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奉节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后被奉节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5年11月2日起,至2016年11月1日。现原告起诉要求确认被告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作答复的行为违法。本案审理过程中,奉节县人民法院先后立案受理张治发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4件,其中起诉奉节县康乐镇政府一案的基本情况为:2016年12月7日,张治发通过编号XA1312102****国内挂号信向康乐镇政府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康乐镇政府公开:你单位将张治发花椒地附着物补偿资金汇至奉节县公证处的票据、汇入的账户名称、账号、汇入的资金数量及办理时间。三件起诉奉节县公安局的案件基本情况为:申请奉节县公安局公开关于张治发寻衅滋事一案的《接收刑事案件登记表》、《接收刑事案件回执单》未回复确认违法两案,申请公开李选钦等四警员在2015年9月12日到北京将张治发和黄春波押送回奉节县公安局的行为是否是属于工作安排或者是否是履行工作职责未复回确认违法一案。经奉节县人民法院依职权向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简称县国土房管局)、奉节县规划局(简称县规划局)、奉节县农业委员会(简称县农委)、康乐镇政府等单位调查,张治发自2015年5月以来已经向县国土房管局、县规划局、县农委、康乐镇政府等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至少11次,后提起行政复议3件。张治发向县国土房管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主要是申请公开重庆港奉节港区梅溪河作业区华电码头项目的支付土地使用补偿费的凭据、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港奉节港区梅溪河作业区华电码头》项目的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港奉节港区梅溪河作业区华电码头》项目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使用有偿使用费的情况、在康乐镇横路村1组花椒地及附着物进行补偿的相应的资金数额、支付日期、支付票证存根、汇入账号、账户名等资料、支付给公证处公证费的发票、申请公证处公证的申请书等信息。张治发向县规划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主要是申请公开重庆奉节港梅溪河作业区华电码头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用地红线图、对华电码头《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等信息。张治发向县农委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主要是申请公开奉节县人民政府农地承包权(2010)第CQ33060204xxx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仅限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会议记录,承包经营权文件等全部资料、奉节县人民政府农地承包权(2010)第CQ33060204xxx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仅限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会议记录、承包经营权确权文件等全部资料等信息。张治发向康乐镇政府申请信息公开申请,主要是申请公开对重庆港奉节港区梅溪河作业区华电码头现场进行调查的人员姓名、职务,对现场拍摄的照片及视频等资料和调查询问笔录等信息。另,张治发还向县国土房管局、县规划局、康乐镇政府等单位提出各类投诉及实名举报四次。另查明,张治发于2009年7月与康乐镇政府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总面积28.5亩,承包期限18年,并约定该承包土地如遇国家建设规划需要征收、占用的,该合同自行终止,承包方只享有获得土地附着物补偿费的权利。此后,张治发在该承包地上种植花椒树。2011年10月18日,张治发在奉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了名为奉节县顺天花椒种植场的个人独资企业。后因该地块在华电国际奉节电厂选址范围内,康乐镇政府向张治发告知终止合同以及办理补偿等事项,并于2014年8月31日向张治发送达了书面通知,因张治发提出超过法律规定的补偿要求,补偿协议一直未能达成。目前,张治发也未通过诉讼、仲裁或其他正当渠道解决征地补偿纠纷。2015年,张治发共向奉节县人民法院起诉80余件信息公开案件,奉节县人民法院通过调查查明的事实,认定张治发滥用诉权的主观过错明显,且在客观行为上实施了大量无诉益的诉讼行为,其提起大量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行为构成法律所禁止的滥诉行为,因此,奉节县人民法院对张治发起诉的已立案受理的信息公开案件,裁定驳回张治发的起诉,对未立案的,裁定不予受理。原审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因此,保障社会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是《条例》最主要的立法目的。而有关“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规定,表明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方式进行,必须符合立法宗旨,能够实现立法目的。本案张治发向行政机关频繁申请信息公开,并向人民法院多次提起行政诉讼,其申请的事项存在类似或相同的情况,申请公开的内容涉及多方面。张治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和提起诉讼的目的并非为了依法获取和了解政府信息本身,而是通过不断的、大量的申请、复议和诉讼,表达不满情绪和向政府及相关部门施加压力,以达到其承包地附着物利益补偿的最大化。张治发频繁申请信息公开的行为已经背离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目的,构成了申请权的滥用。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与制约恶意诉讼、无理缠诉均是我国行政诉讼法应有之义。对于个别当事人基于不正当目的,反复多次提起相同的或者类似的诉讼请求,或者明知无正当理由而反复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对其起诉应依法严格审查。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具有诉的利益。张治发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在客观上并不具有信息公开诉讼应该保护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制度,张治发的诉讼行为已经背离了救济受侵害的合法权益这一诉讼本旨,不具有正当性。同时,张治发的起诉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实施诉讼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必须遵守伦理道德,诚实守诺,并在不损害对方合法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维护自身利益。张治发的起诉明显有悖诉讼诚信的基本要求。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只能满足公民正当合理的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需求。张治发现未就其花椒树的补偿问题按照程序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或依法提起诉讼,而是提起大量的与补偿无直接关联的信息公开申请及举报,张治发的行为浪费了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严重背离了权利正当行使的本旨,有违诚实信用,超越了行使个人权利的界限。张治发在提起相关行政诉讼时,主观上滥用诉权的意图明显,属于法律所禁止的滥诉行为。根据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奉节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张治发的滥诉不作实体审理。对于张治发向人民法院提起类似的行政诉讼,奉节县人民法院将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进行严格审查,张治发需举证说明其申请和诉讼具有正当目的,否则将得不到法律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张治发的起诉。张治发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称,原审审判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违法剥夺了上诉人通过司法途径维护合法权益的权利。请求撤销奉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236行初5号行政裁定,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案卷宗材料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滥用诉权、恶意诉讼消耗行政资源,挤占司法资源,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权的正常行使,损害司法权威,阻碍法治进步。依法制止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等行为是保护当事人行政诉权,规范当事人行政诉讼行为的应有之义。本案中,确凿的证据表明,张治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并相应的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虽然打着保护合法权益的名义,但真正的目的是通过长期、反复提起大量、琐屑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滋扰行政机关,扰乱诉讼秩序,给行政机关施加压力,从而就其承包地及附着物获得超过法定标准之外的补偿。张治发滥用信息公开申请权、滥用诉权主观目的明确,事实清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依法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建平审判员  陈克梅审判员  刘红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韦 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