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30民初3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玲与黄种宁、黄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玲,黄种宁,黄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30民初384号之一原告:李玲,女,197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住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被告:黄种宁,男,196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晋江市,个体工商户,现住广昌县。被告:黄涛,男,198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广昌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吴广禄,男,198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住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李玲诉被告黄种宁、黄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依法对被告黄涛在本院就(2016)赣1030执358号案的执行分配款予以冻结。现因原告李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同意解除黄涛在本院就(2016)赣1030执358号案的执行分配款予以冻结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黄涛在本院就(2016)赣1030执358号案的执行分配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曾恒兴审 判 员 邹文飞审 判 员 李夏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谢艳萍书 记 员 熊钰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