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1民初19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刘兴华与张涵、呼伦贝尔市帝标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华,张涵,呼伦贝尔市帝标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1民初1974号原告:刘兴华,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回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代钦:内蒙古缘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涵,男,198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呼伦贝尔市看守所。被告:呼伦贝尔市帝标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法定代表人:张涵,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兴华诉被告张涵、被告呼伦贝尔市帝标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法院向原告刘兴华送达开庭传票、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原告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浩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