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民初43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湖州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俊飞、蒋丽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俊飞,蒋丽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4312号原告:湖州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552866830R,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街道武源街187、189、191、187-1、189-1、191-1号。法定代表人:程树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春霞,浙江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俊飞,男,197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蒋丽娟,女,198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原告湖州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俊飞、被告蒋丽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湖州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州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徐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孙德胜书 记 员 许聪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