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刑更33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刘忠卫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忠卫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3357号罪犯刘忠卫,男,1978年10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珠香法刑初字第15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忠卫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2015)珠中法刑二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跃斌、越欢欢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刑罚科吴建国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刘忠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刘忠卫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于2008年9月在珠海市,申办两张信用卡并使用,截止2014年6月透支消费146070.06元,经银行多次催收仍不偿还。2014年6月11日被抓获。该犯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四监区参加生产一线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4次。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47.9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刘忠卫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忠卫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10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福庆审 判 员 庞好爽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尹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