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1民初18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金长鑫与牟春英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长鑫,牟春英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1854号原告:金长鑫,男,197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梅河口市。被告:牟春英,女,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梅河口市。案由:居间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长鑫诉被告牟春英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长鑫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长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金长鑫负担。审 判 员 孙晓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 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