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执保4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葛军辉与长春市出国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军辉,长春市出国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沈阳市美亚,耿民,王辉,宦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保421号申请人:葛军辉,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申请人:长春市出国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耿民,总经理。被申请人:沈阳市美亚因私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张春雨,总经理。被申请人:耿民,男,汉族,1966年7月3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被申请人:王辉,男,汉族,1971年9月20日出生,住沈阳市沈河区。被申请人:宦丽娜,女,住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21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葛军辉与被申请人长春市出国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沈阳市美亚因私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耿民、王辉、宦丽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葛军辉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市出国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沈阳市美亚因私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耿民、王辉、宦丽娜名下银行存款2300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等值财产,并提供四川隆翔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法院保全担保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市出国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沈阳市美亚因私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耿民、王辉、宦丽娜名下银行存款2300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 伟代理审判员 赵金龙人民陪审员 纪 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相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