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8民初17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武城县建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段希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城县建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段希付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民初1720号原告:武城县建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向阳路北首路西、北方街南。法定代表人:管如义,总经理。被告:段希付(富),男,1964年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武城县。原告武城县建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段希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武城县建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城县建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是真实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城县建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城县建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史华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