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162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宋小玲与刘庆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小玲,刘庆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6249号原告宋小玲。委托代理人孙文丰,广东德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庆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小玲诉被告刘庆波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吕 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蔡美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