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3执11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徐某甲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3执1112号被执行人:徐某甲,男,满族,1957年10月1日出生,高中文化,工人,住黑龙江省依兰县合发社区服务小区六组。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的(2015)依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徐某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处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徐某甲未于上述判决确定的日期缴纳罚金,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7月17日将该案移送执行。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向协执单位发出协助查询通知,对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及工商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存在违反报告财产制度等,有法定进行信用惩戒的行为,我院已经依法作出将被执��人纳入失信名单的决定,并向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综上,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生效法律文书暂时无法执行,应该依法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123执11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冲审判员 卢 涛审判员 赵庆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德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