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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3刑初7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马文亮、郑改燕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现广,马文亮,郑改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刑初710号自诉人郭现广,男,197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南省内黄县人,住所地内黄县。被告人马文亮,男,1985年7月22日出生,河南省汤阴县人,汉族,农民,住所地汤阴县。被告人郑改燕,女,1982年3月27日出生,河南省汤阴县人,汉族,汤阴县白云山制药厂职工,住所地汤阴县。自诉人郭现广以被告人马文高、郑改燕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郭现广以马文亮、郑改燕已履行了判决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文亮、郑改燕已履行了判决义务,郭现广自愿申请撤回自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郭现广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吉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晓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