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23执2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深圳库博斯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邓宏伟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库博斯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邓宏伟,揭友根,揭友亮,揭平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3执2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库博斯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争洁。被执行人邓宏伟,男,南丰县人。被执行人揭友根,男,南丰县人。被执行人揭友亮,男,南丰县人。被执行人揭平辉,男,南丰县人。本院在执行深圳库博斯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邓宏伟、揭友根、揭友亮、揭平辉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邓宏伟、揭友根、揭友亮、揭平辉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归还申请人欠款56.45万元,但被执行人邓宏伟、揭友根、揭友亮、揭平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7年9月14日作出(2016)赣1023执27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邓宏伟所有的座落于南丰县桔苑西路(房权证号:03××71号)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邓宏伟所有的座落于南丰县桔苑西路(房权证号:03××71号)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甘益香审 判 员 熊淑萍人民陪审员 刘允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唐建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