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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3执2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深圳库博斯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邓宏伟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库博斯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邓宏伟,揭友根,揭友亮,揭平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3执2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库博斯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争洁。被执行人邓宏伟,男,南丰县人。被执行人揭友根,男,南丰县人。被执行人揭友亮,男,南丰县人。被执行人揭平辉,男,南丰县人。本院在执行深圳库博斯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邓宏伟、揭友根、揭友亮、揭平辉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邓宏伟、揭友根、揭友亮、揭平辉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归还申请人欠款56.45万元,但被执行人邓宏伟、揭友根、揭友亮、揭平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7年9月14日作出(2016)赣1023执27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邓宏伟所有的座落于南丰县桔苑西路(房权证号:03××71号)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邓宏伟所有的座落于南丰县桔苑西路(房权证号:03××71号)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甘益香审 判 员  熊淑萍人民陪审员  刘允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唐建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