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民初52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超与张仲阳、段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超,张仲阳,段德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5214号原告:张超,男,199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兰陵县,被告:张仲阳,男,197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兰陵县,被告:段德英,女,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兰陵县。原告张超与被告张仲阳、段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2017年10月27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超负担。审 判 长 崔荣涛人民陪审员 李昌生人民陪审员 陈从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永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