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80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商丘市豫宏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豫宏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8075号原告:商丘市豫宏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宇,男,199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原告商丘市豫宏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商丘市豫宏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耿伟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侯莉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