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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3执恢1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龙惠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杨绍荣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惠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杨绍荣,方玉龙,李寿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恢122号申请执行人:龙惠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区灵岩南南路728号15栋。法定代表人:李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绍荣,男,1972年8月24日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个体户,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被执行人:方玉龙,男,1964年1月15日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个体户,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被执行人:李寿莲,女,1971年7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个体户,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惠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绍荣、方玉龙、李寿莲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03执恢1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夏秀中审判员  王小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