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3执恢1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龙惠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杨绍荣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惠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杨绍荣,方玉龙,李寿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恢122号申请执行人:龙惠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区灵岩南南路728号15栋。法定代表人:李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绍荣,男,1972年8月24日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个体户,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被执行人:方玉龙,男,1964年1月15日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个体户,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被执行人:李寿莲,女,1971年7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个体户,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惠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绍荣、方玉龙、李寿莲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03执恢1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夏秀中审判员 王小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