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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1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段俊林、王焕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俊林,王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31执221号申请执行人:段俊林,男,199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广宗县。被执行人:王焕,女,199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广宗县。本院立案执行的段俊林与王焕同居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的(2017)冀0531民初1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段俊林于2017年5月5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本院认为,法律生效文书载明的返还彩礼义务,被执行人应当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不自动履行,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管 辉审判员 卫胜文审判员 张秋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