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2刑初8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邱昭乾、王凤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昭乾,王凤花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02刑初870号公诉机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昭乾,男,198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王凤花,女,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住福州市晋安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转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10月27日被执行逮捕。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鼓检公诉刑诉〔2017〕9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昭乾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王凤花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请示,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判,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一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昭乾、王凤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3日16时许,证人李树通过微信、电话等联系方式向被告人王凤花提出购买2个甲基苯丙胺(冰毒)。被告人王凤花立即联系被告人邱昭乾,并约定以人民币600元另加运费人民币100元购买两个冰毒。证人李某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700元给被告人王凤花,再由被告人王凤花通过微信转账将该人民由700元转给被告人邱昭乾。当天18时许,被告人邱昭乾在福建省罗源县汽车站附近,以人民币540元的价格向一男子购买两小袋重0.61克的冰毒,后乘坐大巴到福州后将该两小袋冰毒藏匿在被告人王凤花的住处福州市晋安区鹤林某村某号一民房楼下的电动车旁,并告知被告人王凤花藏匿冰毒的具体地点。当晚23时许,被告人王凤花在藏匿地点取得冰毒后在其住处将冰毒交给李树,并从中分得一点冰毒用于自己吸食。被告人邱昭乾、王凤花分别于2017年7月13日、7月4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邱昭乾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王凤花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因被告人邱昭乾、王凤花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建议对被告人邱昭乾、王凤花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邱昭乾、王凤花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且有扣押的毒品照片等物证;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福建省毒品实物上缴收据等书证;证人李树的证言;被告人邱昭乾、王凤花的供述和辩解;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邱昭乾、王凤花对涉案毒品、微信聊天转账记录、作案地点的辨认,证人李某对被告人王凤花、涉案毒品、微信转账记录的辨认等辨认笔录;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提取的被告人王凤花与证人李某之间的关于毒品交易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户籍证明、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等其它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昭乾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运输、贩卖0.61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凤花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0.6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邱昭乾、王凤花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邱昭乾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4日起至2018年1月13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二、被告人王凤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7日起至2018年2月18日止。罚金已缴纳。)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苹果6手机一部,苹果6S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负责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毛岚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文豪附:本案判决的主要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