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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2执异1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吴志祥、于立兵、枣强县依格皮草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志祥,于立兵,枣强县依格皮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异116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吴志祥,男,汉族,1990年11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连平县。被申请人:于立兵,男,汉族,1985年1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被执行人:枣强县依格皮草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法定代表人:于立兵。本院在执行(2017)粤0112执2500号执行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志祥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10月20日公开进行了听证。2017年10月26日,异议人吴志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吴志祥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桂模审判员  杨 桦审判员  潘 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小坚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