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64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谢凉星与林起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凉星,林起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6416号原告:谢凉星,男,1973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德才,福建省龙岩市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林起樟,男,198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大田县。原告谢凉星与被告林起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谢凉星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谢凉星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凉星撤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谢凉星负担。审判员 谢 志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翠玲(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