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执49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李莲仙、应敏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莲仙,应敏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4971号申请执行人李莲仙被执行人应敏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784民初430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应敏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应敏锋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应敏锋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应敏锋(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23的存款人民币26130.37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圣权AUT())O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军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