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21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豫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河南豫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2192号原告: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4楼。法定代表人:林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穷、朱思浩,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豫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56号3号楼1单元19层1905号。法定代表人:袁现成。原告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豫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同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沙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柳佳?CONTROLiSignatureOffice.SignatureCtrls???_1570624783.unknow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