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民初29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昌北支行与罗根林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昌北支行,罗根林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290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昌北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3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1584100698。负责人:杨慧,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颖,该支行风险管理部客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增平,该支行风险管理部客户经理。被告:罗根林,男,1971年7月2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昌北支行与被告罗根林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昌北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50元。审 判 长 夏冬兰人民陪审员 刘 红人民陪审员 万祥如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雅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