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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民初83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吴庆洪与蒋龙华、陈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庆洪,蒋龙华,陈克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8320号原告:吴庆洪,男,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被告:蒋龙华,男,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被告:陈克英,女,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原告吴庆洪与被告蒋龙华、陈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吴庆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庆洪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盛银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梦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