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民初83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吴庆洪与蒋龙华、陈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庆洪,蒋龙华,陈克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8320号原告:吴庆洪,男,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被告:蒋龙华,男,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被告:陈克英,女,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原告吴庆洪与被告蒋龙华、陈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吴庆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庆洪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盛银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梦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