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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执25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方从友、向茂春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从友,向茂春,栗均文,李宗全,曾宪瑞,鲜述平,罗国强,宋亮泉,刘仕琼,高春燕,福建省榕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81执25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方从友,男,1962年03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申请执行人:向茂春,男,1965年03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申请执行人:栗均文,男,1966年03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申请执行人:李宗全,男,1971年06月03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申请执行人:曾宪瑞,男,1973年01月04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申请执行人:鲜述平,男,1974年06月01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申请执行人:罗国强,男,1976年07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申请执行人:宋亮泉,男,1979年06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申请执行人:刘仕琼,女,1980年08月08日出生,住四川省酉充县,申请执行人:高春燕,女,1985年02月19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被执行人:福建省榕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六一北路468号琼都公寓1座102室,组织机构代码:15817976-8。法定代表人:苏海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从友、向茂春、栗均文、李宗全、曾宪瑞、鲜述平、罗国强、宋亮泉、刘仕琼、高春燕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榕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方从友、向茂春、栗均文、李宗全、曾宪瑞、鲜述平、罗国强、宋亮泉、刘仕琼、高春燕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榕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外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撤回对被执行人福建省榕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狮民初字第68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耿聪代理审判员  林木扬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