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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2民初30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崔水香与刘占元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水香,刘占元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3057号原告:崔水香,女,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保证,男,195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刘占元,男,194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飞,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磊,焦作市解放区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崔水香与被告刘占元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水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