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381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余双贵、刘新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双贵,刘新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81执252号申请执行人:余双贵,男,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被执行人:刘新平,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双贵与被执行人刘新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新平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建国审判员  高秉一审判员  胡跃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