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82执9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亚丽与被执行人李国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亚丽,李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2执956号申请执行人林亚丽,女,1986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山西省河津市城北村。被执行人李国军,男,1989年8月2日生,汉族,住河津市樊村镇堡子沟村人。本院在执行林亚丽申请执行李国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齐利斌的申请超过执行时效期间,本院作出的(2017)晋0882执异1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2014)河民初字第680号民事判决书不予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晋0882执30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茂   玉审判员 赵东明审判员杨春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柴       冲 百度搜索“”